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要求被告按租赁合同内容提供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以及身份证等文件。当时被告推脱说忘记带了,过几天送来,原告当时租房心切,轻信了被告的谎言,就和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当场付给被告2个月的租金和2个月的押金被告在原告的一再催促下,于2009年10月29 日 再将身份证复印件和与张乐云(房屋产权持有人)签订的延期合同复印件(所谓的有效证明)拿给原告,当原告看完这份被告与张乐云的延期租赁合同后,当场就向被告指出“你是二房东,你现在将这房子转租给我们,是违反了你和张乐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被告说:“无所谓的”。原告说:“这样会有麻烦的”。被告说:“有事我兜着,你怕什么”。由于原告的社会经历浅薄,就没有再继续坚持下去。当原告接到张乐云发给被告的解除租赁合同并要其将现使用人迁出的通知后,就要被告给个说法,但被告迟迟不予答复,原告也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要其约定时间协商解决,但被告只字不理,
想咨询下,这个官司如果大房东无法出庭作证,会对审判有什么不利的影响吗?我们的胜诉机会有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