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的小孩等一批同龄学生在五、六年前因高考志愿或高考成绩不理想,依据同年五月参加北京市举办的高招会上的中加学校的介绍(经我国教委批准与加拿大某大学合作办学,在国内读2年,在加拿大读2年。学分达到规定将授予学士学位、中加两国都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证书等等)。近两年他们连续毕业并经咱们国家驻加拿大使馆教育处出具的回国学历证明等文件,但回到北京向主管当局办理学历认证时被告知:中加学校(校址在北京通州区)举办合作大学属于违规办学,不予认证!!!请问按哪类法律向中加学校和当年批准的机构提起民事诉讼和精神及经济的赔偿。谢谢

民事相关
2010-02-02 15:43: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