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女方于2009年4月2号因感情不和通过协议离婚,协议内容:①子女安排:婚后生一女孩XXX(2004年XX月XX日)归男方抚养,女方有随时探望的权利,今后孩子的上学、教育、大额医疗费用由男方承担,女方有其经济能力支付一部分,也可不予支付。②财产处理:家中无财产,女方什么都不要,只带走自己的生活用品,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本人在外期间,男方与2010年1月30号于带有一子的XX在婚,XX婚前要求男方其女XXX不的于其共同生活,男方把其女XXX送于孩子的奶奶抚养,本人得知情况想要回XXX的抚养权利,借此询问,本人要回XXX抚养是否合法,男方不给予XXX的话应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要回,如果取得XXX的抚养权,男方应承担负责什么义务权利,本人在于男方存续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是否在取的子女抚养权利后追回。谢谢帮助解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