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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们好: 我是一位在广东务工的打工仔,我于1999年进了广东的一家玩具厂,由于当时我本人的身份证丢失,万般无奈之下就借用了别人的身份证进厂,去年六月份,我就换回了自已的身份证,现在我在这家玩具厂已工作满十年了,中途从来没有离开过公司。 现由于公司订单不是很充足,需要裁员,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公司会按照什么情况给我赔偿。是按十年,还是按一年多。 我有在这厂连续工作十年的证据。如以前的厂牌,一些我签名的文件,还有一些同事能做人证。

婚姻家庭
2010-02-02 11:01: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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