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失业人员,离异带一几岁小孩,从2006年7月至2008年10月为个体老板打工两年多,老板没为我签定劳动合同,没为我买养老金等保险,每月由工资中扣出我的压金,压金共大约一千多,没有退还我,我由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日把个体老板告到了劳动局,一直由劳动监查大队受理,我于2009年8日得知监查大队下整改时,老板为规避责任改了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劳动局为我下了不予受理书,我想问下走法院要那些程续?象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诉讼等相关费用是否可以减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