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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5月11日经朋友介绍进入一家模具厂做学徒,底薪为600月,当时进去的时候厂里和我说,刚进去的第一个月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要压下来,意思就是我5月底时不能拿到当月的工资,要到6月底发放工资时才能拿到5月份的工资。学徒前3个月需要扣除底薪的30%作为培训费,后每个月扣除20%,一直到做满2年为止这些扣除的押金才能退还。我于2009年12月30号提出辞职请求,经批准,于2010年1月31号离厂,我去拿工资时,厂里只发放了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份的工资给我,而每月扣除的那些押金说是不给,我算一下也有1500元左右,希望律师能给我指一条途径,能拿回这笔押金。谢谢!

民事相关
2010-02-02 12: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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