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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0日我与女朋友起坐摩拖车让一辆运钞车撞了,我受了一点轻伤,女朋友头部受了重伤,有脑积血,动了手术,住院二个月,当时我受伤较小,一起照顾一样长时间,我是外来工一直工厂上班,是办公室采购员误工了很长时间,并且交通警定为运钞车的全责任,请问此情况如何赔偿,谢谢

交通事故
2010-02-02 16:35:5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支付。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鉴(评)定机构出具的鉴(评)定结论,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   当事人受伤经过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当事人在伤后住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赔偿义务人对当事人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当事人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当事人因伤致残不能恢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由鉴(评)定机构依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期限按照伤残赔偿金给付的年限计算。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并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当事人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不能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标准。  六、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在医疗好转出院后向责任车辆索赔。自己不懂的话,建议你委托律师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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