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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7日下午14时,清港镇坦浦村工业点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在事发前一天,一挖土机经过农田时将村里一农排线扎断,当事人及坦浦村委已将此情况向清港电管站人员汇报,并及时到现场将保安器关闭。次日坦蒲村将修理线路的工程包给一村电工,村电工又雇请了死者(无电工操作证)修理,在修理的过程中,触电倒地身亡。(当时保安器还没关闭) 经双方协调,陪给死者49万元。可坦蒲村和供电局协调时,态度很明确:他们不负担任何责任。 请问: 供电局对这次事故有没有责任应负担

损害赔偿
2010-02-01 21:08: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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