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我租赁一运输场站开立一运输公司正规注册了,当时法律意识淡薄只是签订了1年的合同。随后就一直按原合同履行。2009年10月甲方发出通知要求12月30日搬迁,理由是场站要转型租给别人干生意(与运输行业无关)。并且不予供暖,于12月中旬停了供水,2010年1月13日停了电(对我们小户型,其他户没停)。现在我们有无赔偿索赔理由?希望百忙之中给与答复,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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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认定为事实租赁,视为不定期合同,其合同期限最长为二十年,该法律关系是可以随时解除的,但要给承租人适当的宽限期,该宽限期因经合营的项目规模不同而由法院认定不同,如果对方的停水停电行为给您造成相应损失的情况下,视情况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要求。注意:对方的通知义务举证问题,是该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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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合同双方都可随时解除,但只要他继续出租你可以举张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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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不定期租赁合同,所以租赁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对方已经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您无索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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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