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人,丈夫是安徽滁州人,我们于2005年底在安徽滁州琅琊去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但我户口仍保留在湖南,没有转到丈夫那。婚后发现他性格缺陷暴露,也许我们结婚仓促不很了解,他在婚后经常动手,只要发生分歧,他就出手伤我,甚至在我怀孕期间也是动手。而且曾经因为一个矛盾,他还出手伤我母亲。婚后他不工作,沉醉于算命,不务正业,后来因为一个矛盾,我于2007年5月在怀孕5个月时回到湖南,他从此不闻不问,一切不管。后来我于2008年7月11生下一男孩。他在2008年9月来湖南接我和孩子骗说是回去好好待我和孩子。可后来又出手打我,于是我于2008年10月底带孩子回湖南。而他也再没管也没电话。从小孩出生到现在6个多月他什么都不负担也不管。现在我门已经完全破裂,于是我于2008年提出起诉要求离婚。于是我去了安徽到法院起诉。我想问如果我对判决结果不满意,那么我再上诉话是要去安徽法院提出还是可以在湖南当地法院提出呢?因为我听说两人分开,而一方在一地长期居住一年或以上,可以去此地起诉。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