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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我应聘一家公司的职位,是猎头介绍的,公司对我比较满意,但我对该岗位的工作条件不是非常满意,可是又不想失去机会。在公司要求的时限内(不到1天的考虑时间)先给招聘经理EMAIL表示愿意,两天后公司给我发了录用通知的扫描版,要求3月1日前到岗。现在已经过去一个星期了,我觉得自己考虑好了,不想去,我知道这样不是很诚信,当初的确欠考虑。如果今天通知公司,我拒绝那份录用通知,还提前了1个月。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要赔偿公司的猎头费等招聘费吗?(应聘过程中,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从未提到违约金之类的)

合同纠纷
2010-02-01 22: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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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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