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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一家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其开发新建配套小区幼儿园的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权属其房地产公司的下属部门,由于当时为了尽快的拿到钥匙对幼儿园装修所以同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协议中规定了"水费按3.25元/方收取,电费按0.71元/度收取,水电各加20%的损耗",这样一来我每月的水按3.25元/方电按0.85元/度交纳.后来知道<<济南市幼儿园管理规定>>即<<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中第二章 举办和申请的第十条规定"新建.扩建幼儿园的.按照中小学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向幼儿园收取的供气.供水.供电.供热等费用,按照居民使用标准执行"后找到过物业公司同时并拿出此文件与其交涉,但是没有结果.我现在想问 1;他们的这样收费是不是违背了法规或法律条文? 2;要是违背了,那是违背的什么方面的条文? 3;要是他们违背了,我是不是可以要求他们多收的水电费? 4;从法律的角度我怎么维护我正当的权益? 在此我忠心的谢谢能帮助我的朋友.

刑事案件
2009-01-12 21: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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