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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中 三个合伙人在没有任何账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硬委托会计所进行审计 在被告不同意的情况下会计所出了一个虚假的审计报告 被告向法院申请重新审计时 一审法院决不同意 应按审计报告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数万元 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时 法官说合伙案不好断 你们又没有相应的账目 不负责任的说只有这样维持原判 如果再重新审计的话 这案子就无法出手 冤你们就冤吧 二审法官说反正我是把案子出手了

债权债务
2010-01-31 15:38: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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