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丈夫有外遇,所以我准备和他离婚。其中离婚协议里注明:离婚后他必须每月给予我3000元的生活以作补偿,为期五年,无论任何情况都不作任何改变。他表示愿意接受这样的协议。在深圳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都达成离婚协议才受理的,那这样还需要去公证吗?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如果离婚后他反悔了,不愿意给我生活费,我应该怎么办呢?可以凭这份协议寻求法律的帮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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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有效,不需要公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就行了。离婚后,如果他不给,可以根据协议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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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愿履行就没问题,如果他后来反悔了,你起诉也是不会达到法院支持的。
(龙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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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公证。离婚后,如果他不给,可以根据协议起诉他。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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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们在离婚时递交登记的协议有此内容应是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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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必要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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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被胁迫签订的就有效,不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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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