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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丈夫有外遇,所以我准备和他离婚。其中离婚协议里注明:离婚后他必须每月给予我3000元的生活以作补偿,为期五年,无论任何情况都不作任何改变。他表示愿意接受这样的协议。在深圳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都达成离婚协议才受理的,那这样还需要去公证吗?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如果离婚后他反悔了,不愿意给我生活费,我应该怎么办呢?可以凭这份协议寻求法律的帮助吗?

婚姻家庭
2010-02-01 08: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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