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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日晚,苏,崔,李,陈四人吃过晚饭,回住处的途中,看到二男二女搞对象,由于喝多酒说了几句闲话,对方就骂了几句,引起双方打架。打完后,被告人(四人)继续往住房处走,这时追上六个人来又继续打起来,被告四人把六人打跑后回到住处。回去后,老板崔的意思是,他们还追上来打觉得不服气,由于在一个院住,又带苏,李,陈等三人去找他们(其中只有苏带了把斧头,李和陈喝酒较多)又打架一次,被害人有一个鼻子打破,一个腮邦处划破,都不严重。但后来验的是鼻梁骨折。打完后他们回到住处。11月5日,崔,李,陈三人去往工地的途中被**派出所逮捕,送往看守所。11.26日批捕。由于苏回老家办事,打算6号回去,但知道出事后,没有回去所以没被捕,至今仍在家。事发后赔偿被害人3万,现有协议书,按的手印,表示不再追究责任。现有身份证复印件,把钱给了保卫科科长,个人私了。现在是检察院提起公讼,被害人已不追究,但现在问题仍严重,不知从何处插手,所以有好些地方让大家不理解。急需帮助。

刑事案件
2010-01-30 21:08:4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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