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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家属因精神异常,导致五楼渗水到三楼,本人以被告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全过程,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中,已确认损害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本法定代理人在法庭调查中,愿意承担实际损害事实赔偿主体的责任。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发送判决书。庭审结束后,原告又向法院申请追加本人为被告,理由是房屋所有权的姓名是本人,法院又重复发出开庭传票,这样是否与《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相悖。
其它综合
2010-01-30 14: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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