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我公司招进了一位经理,并答应为其提供住宿。因此,我公司于2009在5月16日租赁了刘某一套房子并签定了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1月底那位经理决定离开公司,我公司便找到刘某提出退房要求并希望终止租赁合同。但刘某以未到合同期为由,拒绝退还当初我公司交纳的2个月押金。现在最关键的是当初签定的租赁合同上未明确提及未到期终止合同的具体处理办法。我想了解一下,在《合同法》中对于这类情况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理办法,
并且有没有尽量减少我公司的损失做法?哪位律师可以支个招,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