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您朋友不能认定为工伤。因该起事故是由学生引起,学生的碰撞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该学生在骑车时应尽到安全的注意义务但未尽到,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该损害应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如果该学生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他的监护人即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因学校对此事故没有过错,故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只要能有人证明该来是是由学生碰倒的,学生的家长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建议您要求学校和该学生先谈,确认好学生碰倒该老师这个事实,然后和学生家长好好协商(协商时注意方式方法并注意录音等,以保留事实证据),协商不成,起诉,到时学校作证、录音作为证据即可。如满意答复,请点击“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