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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向大家请教——车辆年检有效期及年检的问题 如果一辆货车其 初登日期:1993-07-21 发证日期:1995-06-01 年检有效期:2003-08-31 是什么意思?是说此车在1993-07-21至2003-08-31的十年间可以进行年检,超过此日期后车辆就不能进行年检,应该报废吗?车辆年检有效期是多久?我们真是不懂啊!请赐教为盼!

交通事故
2004-12-27 17:29: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经贸经(1997)456号

    颁布日期:19970715  实施日期:19970715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内贸易部、 机械工业部、 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内贸(物资)厅(局)、供销合作社、冶金厅(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厅(局)、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大,1986年制订的《汽车报废标准》已不适应汽车生产和交通运输发展以及交通安全、节能、环保等需要。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汽车报废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之内报废。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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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经贸经(1998)407号

    颁布日期:19980707  实施日期:19980707  颁布单位: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 公安部、 国家环保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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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颁布日期:20001218  实施日期:20001218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现决定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五、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六、本通知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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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的理解不正确。不知你的货车是轻型车还是微型车。

    1997 年7月15日颁布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

    该文件对中型、重型货车没有规定报废年限,即不适用按年限报废。

    1998年7月7日颁布的《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对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条件作了调整: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以上年限从初始登记起算。
    “年检有效期:2003-08-31”,是指你的货车在2003-08-31前要重新检验。
    另外,今年五一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取消了车辆年检,对车辆检验周期作了新的规定。
  • 谢谢倚天剑。
    该车核定载重量为10吨。应为重型货车了吧。如果对中型、重型货车没有规定报废年限,那其报废年限如何确定?该车长期超载啊!核定10吨,其经常载重为40吨以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