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6年购买了辆东风牌汽车,被五原县法院扣押,他们的理由说该汽车是我和我父亲的共同财产(我父亲欠套海镇工行贷款),于是我变上诉了五原县法院,五原县检察院经调查出示了调查报告,结论是;五原县法院扣押了案外人的私人财产。人大作出批示;五原县法院没有案卷,私自扣押并变卖,最后五原县法院判决了说是共同财产。可汽车是我掏钱买的,当时我以成年.怎么能说是共同财产呢?
二审判决是维持原判。
最后去了内蒙高院,内蒙高院发了个函,协商解决。而他们一直拖,直到现在一直没有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