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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5年7月8日于邯郸建工集团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款约18万购得一套期房,并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于2006年9月30日交付房屋,并且房地产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机关备案,如逾期,甲方(房地产)按已付房款的0.04%每日支付违约金,虽然我于2006年9月30日入住该房,但开发商直至2008年7月16日与我们签署正式合同,但就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逾期日期和赔付标准都打了叉,没有具体约定,也未能按约定办理权属登记,我于2009年5月25日向邯郸市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开发商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算起,至2008年12月10 日房屋登记备案止赔付违约金,但仲裁委裁决为,本案合同签订时间是2008年7月16日,应视为合同订立时房屋为已竣工房屋,出卖人应承当违约责任应该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算起,购房协议书无效,我们有协议书和合同,协议书果真不再有法律效应了吗?我们明明买的是尚未建成房屋,怎能按已竣工房屋计算呢?恳请高手指点迷津,谢谢了!

房产纠纷
2010-01-29 21:33:4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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