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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95年10月进入公司,06年7月订了无固定期合同,岗位为作业员,08年10月晋升为组长(管理人员;月薪约4000元),09年2月公司以停工、停产为由(实际为公司人员缩编)将我放假,期间发放停工津贴750元/月且个人三金、住房公积金由我自己缴纳,实际每月我领到的钱只有450元左右,同年12月底公司发出上班通知单,该通知单一式两联写明工资及岗位,双方各持一份,公司那一份有我的签名,但给我降职降薪(岗位:作业员;薪资:1400元/月),我不同意,公司给我两种选择:1、50%的补偿金(补偿金的基数:08年12月~09年11月的平均工资);2、接受降职降薪。 请问: 1、停工津贴能否作为补偿金的基数。 2、走司法程序,诉求有以下几点: 1、要求公司主动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补偿金且不能把停工津贴作为基数。 2、停工津贴实发未达到750元,要求公司补足其差额。欲找厦门的风险律师,有意者请尽快与我联系:

合同纠纷
2010-01-31 20:56: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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