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法院买了一个厂子,法院只给了我一个证明:今有***从法院执行庭购买依法变卖**设备一套,价格***元。钱也是给的执行庭长无收据
事后才知该厂为二人合伙(无合伙协议,甲方称厂是甲的,而信用社起诉的是甲和乙),钱只还了甲方贷款,乙方对此事并不知情(甲乙都有贷款),现乙方赖厂不走,致使不能实现产权交割,我该怎么办呢?
1.我的原则进退都行;2.这是谁的过错,若是法院是否能要求国家赔偿?3.我如何能有控制权;4.法院给信用社出个裁定以产权不明为由让信用社把钱退回,行不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