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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39岁,原职业是教师。 09年招聘到企业上班,企业派面包车供工作使用,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因原驾驶人长期驾驶需休息(他的驾照在实习期),我为临时驾驶人(有驾照)。 结果:二人轻伤已上班,二人腿和脚处有骨折,需三月后才能上班。 : 事故发生后,向110报警和保险公司报案,向部门的领导汇报 医药费由企业提供,个人有少量垫付,车辆修复费企业提供, 车辆有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第三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企业停发了我四人的工资和补助。也没有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车辆和人员一切损失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由谁承担? 2,这次交通事故我个人能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吗?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企业开具的押金条(加盖有企业公章)。

民事相关
2010-01-28 20:57: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