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39岁,原职业是教师。
09年招聘到企业上班,企业派面包车供工作使用,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因原驾驶人长期驾驶需休息(他的驾照在实习期),我为临时驾驶人(有驾照)。
结果:二人轻伤已上班,二人腿和脚处有骨折,需三月后才能上班。 :
事故发生后,向110报警和保险公司报案,向部门的领导汇报
医药费由企业提供,个人有少量垫付,车辆修复费企业提供,
车辆有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第三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企业停发了我四人的工资和补助。也没有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车辆和人员一切损失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由谁承担?
2,这次交通事故我个人能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吗?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企业开具的押金条(加盖有企业公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