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国有企业的职工,按照上级单位要求,该企业将在2010年底前清算关闭,我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是2008年4月15日-2010年4月14日。单位打算在我合同到期时,不再与我续签,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应给我经济补偿,按什么标准补偿?
另,自2008年1月新劳动合同法实行以后(至2008年1月我已在该国有企业工作4年,连续4年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每次1年),单位要求我们从2008年起签订为期2年的固定期限合同,第2次再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时,则要签订4年的固定期限合同。我想请教各位,单位的这种规定是否合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