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2000年5月份跟女方结婚,女方带有两个孩子,孩子是女方的私生子女,孩子9岁,男方无子女,婚后一直生活在一起,男方一直抚养两个孩子成人,直到2007年男方下岗后,女方开始歧视男方,使男方精神压力过大,造成精神抑郁,女方开始嫌弃男方,于2009年元月就把男方的下岗补偿费16000元给领走,还把男方打工的3700元,把家里的树木卖掉1500元,粮食5000元,还有以盖房为由,借男方的姐姐5500元,家里能卖的都卖掉,还有男方婚前的10万元,全部带走,把男方遗弃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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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她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男方婚前的十万元应该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她无权取得。遗弃罪有严格的量刑标准,以你所诉她可能并不构成。如有需要可以和我联系,我们会尽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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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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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提供的材料来看,比较笼统,很难判断出是否能构成遗弃罪,我国刑法对遗弃罪的标准很高的,如果能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能构成,否则就很难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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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映的情况很难构成犯罪,但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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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