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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3月我与公司租了两间店面,租期1年。5月底我转让了其中的一间,转让之前,我询问过主管转让手续怎么办理,他告诉我只要我与对方签一份转让协议,给对方一份,交给公司一份,我自己保留一份就可以,我按照他的意见做了。转让方在装潢的时候公司也知道,当时并没有提出什么异议。转让后,水电费也是公司自行向对方收取的。12月,公司决定要收回全部店面,要求我们在2010年的2月10号之前清空店面,现在公司以签订的合同为标准,一,他们没在转让协议上签字为理由,说我的转让是不合法无效的,二,说对方装潢的时候没有向他们提交书面申请这两点拒绝赔偿。我的转让协议是不合法且无效的吗?转让方能向公司要求赔偿吗?转让方的损失该由谁负责?

合同纠纷
2010-01-28 13: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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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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