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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8年8月份与该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里面写的职责是:业务员。但期间有帮本人所在的部门登记简单的出入账。 因个人原因辞职,在2009年10月和11月跟公司提出口头辞职,12月9日正式提交书面辞职,老总当时也同意。于12月16日把全部业务交接后,特别是本部门的每月利润报表以及应收应付款交接好后,而且有那个接手人即本部门原同事的签名,该同事还在该旅行社。后面老板说账有问题,要我回去对账,他说账是我负责的。那次回去没有对账,反而是要我再补签一份补充的协议,这补充的协议内容来源于当时面试时的口头说明,但是,当时签正式合同时并没有这一份。后面因本人拒绝签这份协议,老板就单方面给旅游质监所反映说我:财务不清以及违法当时的口头规定,擅自决定:暂缓年审!扣押本人的国导证! 这种情况,请教各位一下:1、本人是否违反公司规定;2、旅行社单方面意见就把我国家导游证弄成暂缓年审,是否侵犯了本人合法的导游证年审权利?3、该旅行社在我离职后还欠我的业务提成还没给我结清,这是否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不吝赐教!不甚感激!

债权债务
2010-01-28 21:58:2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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