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律师:是有两地分居多长时间就可以算离婚的这一说法,夫妻长期不和就可以算是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理由吗?影响别人家庭正常生活,作为第三者强行插足,应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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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可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定的离婚条件,符合这一条件的法院必须判决准予离婚。但司法实践中却完全不是这么回事,即使分居超过二年,第一次起诉的,如果对方坚持不同意离婚,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还是非法小。法院主要有二点考虑:一是给双方冷静的时间利于和好,二是给不同意离婚的一方情绪上缓冲的空间,以使其对法院或对方当事人做出过激的反应。一般的婚后不正当关系尚未达到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法律规定的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现行法律没有赋与配偶向第三者主张权利的权利,因此,即使达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赔偿标准,也只能在离婚的基础上向配偶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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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是夫妻两地分居二年且不尽夫妻义务的,就算感情破裂的依据,据此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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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分居多长时间都不能自动离婚。离婚只能通过民政登记或者法院判决。起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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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如有过错,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赔偿。目前我国法律对第三者还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重婚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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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