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药房自2007年成立起至2008年12月11号为止,所有投资均有李**投入,由于无力经营下去,自愿转让出去。转让方式如下:由李**转让给法人赵**,然后由法人赵**转让给许**,转让费全部由许**付。全部转让费为壹拾伍万伍仟伍佰元整,(当时付现金五千五百元整,已由许**交付于李**)转让费付出日期由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如果还不清最长延时到2010年10月31日止)。付款方式为2009年5月1日首付两万,余款付款方式另行商定,但最长延时到2010年10月31号全部付清欠款,如果许**到时不能还清全部转让费,所出现的法律纠纷由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再就是我们的签字和日期。请问律师我这份协议有没有效呢?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