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以下是有关我表弟的案件,请各位高明人士再次发表高见。
经审理查明:我表弟30多岁,因上公厕(无男女标识)关门未上门插销,被前来上厕所的李某(女五十多岁)遇到,李某及其丈夫为此与表弟发生争吵,李某的丈夫还打电话让其弟前来帮忙。其弟骑摩托车赶到后,首先动手打我表弟,随即双方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我表弟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削水果、工地上需用)刺戳,致一人死、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表弟随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法院已认定为自首)。(我表弟平时为人正直,没有前科)
九个月过去了。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如下:
1.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人共计三十九万。
请问:
1. 这个案件量刑重吗?
2. 如何才能减轻我表弟的判决呢?
本人急需各位在此各抒己见,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