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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由朋友邀请,来上海开办公司,开始口头说好,在公司初期,不拿工资,另一人出资,我出人,各占3/2 1/3股份,没有赢利,我收来的钱除公司正常运作费用外,抽1000元备用金 ,备不时之需!并由出资人支付房租水电,这样约定为一年!现在出资人和我才做了五个月,他提出不愿做下去,请问我有权向他支付我的损失吗?(我现在收了部分钱,可充当我这几月的损失!)

公司企业
2010-01-26 11:12:2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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