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单位有一员工,合同到期日为2009年12月25日。之后没再续签,至2010年元月20日,该员工犯有过错,单位决定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于元月23日口头通知该员工26日终止劳务关系,工资结算至元月25日。现该员工称,单位未有书面通知,26日要求继续上班。对于此事的处理是否合法?该员工有无理由继续上班?万一诉之法院,有多少赢面?

公司企业
2010-01-26 01:46:2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