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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5年5月30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关系。申请人收起派遣在**火车站派出所担任保安工作。在2007年6月30日以前,申请人劳动合同的续签都是与被申请人**公司,到了2007年6约0日以后,被诉人**局**公司要求申请人必须同被申请人**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人被迫与被诉人**有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1日起到2010年11月30日止。当该合同履行至2009年9约23日,被申请人**公司下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单方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的赔偿金以及办理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和义务。可是**有限公司却拒绝赔偿?我们虽然是个小小的百姓,但是我们也需要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请问他们的做法对吗?我们该怎么办??

公司企业
2010-01-25 20: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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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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