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8月5日,这天是我在屠宰场值班,凌晨四点起床,四点半到场值班。由于票据不足,上午九点多钟,我驾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回家取票,在返回屠宰场途中,路边一个警员突然跳到我的车前,挡住去路。由于距离很近,我已闪避不及,不得不采取紧急措施,左向前后死刹,车子突停左倾跌地,左腿被车子压住,动弹不得。莫小锋过来扶起车子,我才得以起来。当时由于急于去值班,我把车子留给交警,上了朋友的车到屠宰场,一个多小时后感觉呼吸有点困难就回家休息,当日下午,原告打两次电话给交警队领导联系,但均未接电话。第二天(8月6日),托人帮联系,没有结果。第二晚睡觉起床均需人扶身,自觉情况不妙,第三天(即8月7日)上午8时,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锁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当日上午,我把情况告知单位领导,并通知交警队教导员杨**同志。两天后,医师发现我伤势异常,建议再检,又发现左边第四根肋骨骨折。直到今天为止,从未见交警队对我有过任何人情味的友好表示,对我的伤势不闻不问,我于当月8月19日伤势未好就出院了,在此期间费用5677.56元,根据医师要求,一段时间后将第二次进行手术取出钢板,需再次住院治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