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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事业单位工作近30年的一名干部,因病休息了八个月(一直提供医院的病休证明),丈夫和孩子在北京,所以一直在北京的三甲医院看病。目前,单位说病休不能超过六个月,而且只能在工作地看病,不再接收医院的病假条。不知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因生病,不能活动需要丈夫护理,我这样做过份吗?请您在百忙中给予解答。谢谢!

民事相关
2010-01-25 19: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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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