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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第三人要求法院判决和确认我与前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诉讼中.我正在准备证据材料事实与下。 1,我是2007年3月12与前妻离婚,原告是2009年9月15日第三次进行起诉, 2,原告是2003年至2004年8月间与我前妻私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并与2005年元月和2006年7月原告以财产侵权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二次提起诉讼因无法进行调解,(本人与前妻经济纠纷案件无任何关联)法院得知我与前妻离婚后,根据原告要求将案件移送到经侦队,于2007年7月10日对前妻进行刑事拘留,并与2008年3月进行二审判决(都与本人无关). 3.关于我与前妻离婚财产分割,经侦队,检察院,都已进行调查,并在判决书中都写明(前夫)!!但现在原告却称在2008年8月才知道离婚家庭财产分割书情况为由,作为第三人提出我与前妻离婚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按法律要求诉讼时效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为依据,那么公开送达给原告的刑事判决书算不算知道或应当知道?诉讼时效是不是一年之内?是不是要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让他亲自看到才算知道? 请帮忙答复,尔后我在考虑联系律师.

婚姻家庭
2010-01-25 16: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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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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