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某工程老板签定了购货合同,货款总价17万元,约定自供货之日起三个月付清,过期不付每天按1000元支付违约金,现已过了二个多月,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定的违约金额度是否合法?法律对此有无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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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约定每日的滞纳金是可以的,但金额是有规定的,1000元是过高了,可以按银行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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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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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肯定会提出违约金过高,如果想多争取违约金,就要多举证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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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一般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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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