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我婚前购买,房本是我的名字,差不多首付一半房款,另一半为贷款。结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贷款,两人收入差不多,但因我公司有近10万元的期权收入全部用于还贷,因此婚后我偿还的贷款远比对方要多。房子至今仍在还贷。
现在打算离婚。目前房产已由当时的70多万增值到130万左右。
请问对方是否享有增值部分的财产权。另外婚后我多偿还的贷款(10万元的期权)是否能作为我的个人还贷判归我所有?
另,法院是否会在财产分割时,酌情对离婚时的经济较困难一方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
谢谢!
问题补充: 首先谢谢各位律师的帮助。
有位律师提到了房产证时间问题,房产证是我的名字。预售合同是婚前签署,,但房产证是婚后下来的。这会影响到房子的归属吗?
另期权收入是婚后所得的,但期权是在婚前几年前公司就给了,这是否能主张为婚前财产?
关于房产增值部分,各位律师见解各不相同,我查了一些案例,各地的判定似乎也不禁相同。北京市一般会如何处理呢?
再次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