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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派遣的实际情况,2008年1月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中约定如用工单位提出不用派遣员工了,由用工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现在经查2008年9月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劳务派遣特别规定3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的规定执行。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应由派遣单位来给付经济补偿,但是原来的派遣协议没有做更改,现在面临着经济补偿的问题,请问律师,用工单位现在应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0-01-24 18:40: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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