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妻在离婚前借人的高利贷,离婚协议是个人债务个人偿还,但在离婚前在我父亲名下的宅基上盖了一处房产,是我父亲的名字,现在财产归我所有,2处房产都是父亲名字,一直都是没变过,现在人起诉向我要,前妻我无法联系,我不想为她还钱,我也没有钱,请问我现在怎么办,《她借钱时我不知道,就连人借钱给她的人也知道我不知道》他门有权扣房产吗,我可以申请他们向我前妻要,不要向我要吗,各位律师大人教教我应该怎么办,我是无辜的!!
问题补充: 我现在查明了,我前妻借人的高利贷的用途是她也放高利贷给别人,结果是她放飞了,我现在有她的录音,请问可以证明她的钱是用在非法用途吗,在法庭上我可以要求他们找我前妻要吗?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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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来讲,那作为共同债务,你有责任偿还的,不过偿还后,你还可能向你前妻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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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因放高利贷而产生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有你们两人偿还。在法庭上你即使要求他们找前妻要,法官也不会支持的。至于房产,因均为你父亲的名字,从形式上讲,你并非产权人,法院不会查封属于第三人的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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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偿还后可以向你前妻追偿。你家的房子不会被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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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方面说房子是你父亲的名字,另一方面又说现在财产归你所有,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只能房子仍然登记在你父亲名下,那就是他的财产,而不是你的。房子和这个官司没有任何关系,法院无权查封。
你妻子借的债原则上,你作为丈夫是要一起还的。如果能证明这是高利贷,那也只能说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你可以不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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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