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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在上班期间脚受伤,开始医院开10天假,后来单位催促其上班,于是在没有征求医院意见情况下,去上了4天班。 在这期间,脚疼痛难忍,无法工作。征求部门领导意见后,又去医院继续治疗,并开14天假。后单位催促其上班,并不认定后面的工伤假。理由是其中途曾上班。拟作为一般病假处理。 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婚姻家庭
2010-01-23 11: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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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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