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0日21时许,本人李传贵在值班过程中,在本单位——饮食服务公司院内被人打伤左眼及面部,分别在高密市人民医院和潍坊附属医院治疗。经高密市公安局伤情鉴定为轻伤,伤情鉴定书号——(2003)高公伤检第623号。当时因本单位负责劳资领导讲要等法院判决后才能报公伤。在此期间本人数次到高密市公安局信访科上访,直到2008年6月份公安局才将案件交检察院,经潍坊凤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本人八级伤残,司法鉴定许可证号:370705124.本人后找高密市劳动局公伤科,公伤科称不能认定公伤,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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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打人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详情电话联系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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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打人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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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建议及时维权,注意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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