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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是农民,于2006年3月受聘为萍乡市环卫处凤凰环卫所任清洁工,工种是用板车拉运社区垃圾。从上班的笫一天起至2009年10月,环卫所一直没有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每月600元工资定时发放,也没为我们购买社保。2009年10月初,环卫所领导没有与我们商量,把各社区垃圾承包给人家搬运,一夜之间突然叫我们结清工资下岗回家,导致一直失业到现在。请问,政府部门使用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如何索赔? 陈发洪、钟清得、彭宜光等15位农民工

婚姻家庭
2010-01-22 20:24: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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