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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碰到了这样一个问题,请教一下各位,请帮我出出注意,先谢谢了,我是2008年12月22日把车子借给朋友小马开,后来当日小马撞了人,认了全责,我们也被告上了法庭,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人在本地住院约二个月基本上康复可以出院了,花去约12万药费,后来复查时说有脑积水自己到上海华山医院动脑积水手术,可在手术中血管破裂就成植物人了,就这样一直是植物人,他们于2009年5月先上告了一部分医药费35万元,于9月交换了证据,后来本来想调解的,可一直没调解成功,11 月30日我们也提出了要求对华山医院的手术作鉴定,可是法院一直说时间太长了受理了,也没有书面通知,说到下一次医药费告上来再说,现在定在下周一开庭,可是面对新的侵权法,我是不是要拖时间对我们有利还是先开庭,请问大家就是这个法律适用的时间会不会是以事故发生之日算还是以开庭之日算还是以判决日算的,谢谢啊,急求答案

交通事故
2010-01-22 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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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