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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以前的男朋友订婚两年了订婚时的彩礼一共是6646元(见面礼1001元、衣服钱2000元、认亲钱900元、戒指钱746元、结婚前压柜钱2000元)2008年农历11月16日我们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我们没有登记,婚后共同生活了两个月发现感情不和,我们就分开了,现在男方把我给起诉了要求我返还彩礼6646元,请问律师我应该给他吗?我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婚姻家庭
2010-01-22 07:47:5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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