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业单位未经单位职工大会批准,行政班子擅自挪用员工工资,投入到单位固定资产,其单位历届行政班子出具有补发员工工资并盖有单位公章的承诺书,并有前二任法定代表人和几位职代会委员的书面证明。单位一员工去年申请劳动仲裁,被该机构驳回,依法起诉到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认为没有经过人事仲裁,驳回诉讼,判决书指出:只有经过人事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认为不服才能起诉到法院。该员工今年又依法要求人事仲裁机构仲裁,人事仲裁机构认为该案不属受理范围而不予受理,当起诉到县级基层法院,法院认为此案也不属受理范围而不予受理,请问是否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司法解释,及“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法律原则,基层法院应该受理此案,现在基层法院不予受理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