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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牵涉人:A.车主,货物承运方。 B,货主,货物托运方。 C,中介,负责在目的地为车主指明卸货厂家位置,等货物进场过磅、付款后,为货主报明货物吨数,并把货款转交货主,从中提取些许利润作为报酬。) 车主从A地配货站介绍为货主运送一车玉米(价值六万余元)至B地,到了B地以后,由货主指定中介告知卸货地点,由于卸货地点车已经停满了,就依照中介人告知,在场门外停车等待,期间有两人骑摩托撞上停靠在路边车主的车,造成两人全部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勘察完现场,车和货物都被扣在交警队停车场,经车主请求,货主请中介人先行垫付了运费,并应车主要求经货主同意写下了:“我们因为不愿提货,等事故处理完以后再取货,厂家涨价降价与车主方没有关系”的条子。车主后来认为中介人应该对交通事故负有连带责任,决定起诉中介人,于是自行决定把货物从停车场提出并转移放置。 一个礼拜以后,货主到达货物所在地点交警队停车场查验货物,发现货物已经被车主未经通知从停车场转移,就向车主索要,但是车主以货物已转交中介人为由,拒不交还,货主因此依非法侵占财产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请问是否能成立?!

刑事案件
2010-01-21 18: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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