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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的房屋转让后,购买方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但由于我方延迟交房,根据合同规定,我方需交纳违约金。那么交纳了违约金以后,我们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可以视为终止?请大家帮忙看看,谢谢!

房产纠纷
2004-12-23 06:17:0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当时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乙方(购房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交款义务,甲方(我方)视其为违约,甲方有权将其所交款项中的1万元作为违约金扣留,不予退还。本合同自行终止,合同载名的房地产由甲方收回另行转让。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房给乙方,视为违约,由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1万元。并由甲方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乙方,以乙方所交的购房款作为计息本金,计息日期从应交房之日起算。
    注:从始至终,我方并没有主观上打算延迟交房,只是工程迟迟未能竣工。
  • 可以这么理解。但是业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
  • 谢谢你的回复,那请问在什么情况下我们还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呢?
  • 对方可以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 当初交约违约金的事情是怎样提出的,合同是怎样约定的,这些情况可以决定是不是还要履行合同.
  • 要求你方继续履行合同,是法律赋予对方的一项权利。如果对方放弃了此项权利,则你方才可不必继续履行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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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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