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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009年2月12日,由于甲在金融单位不方便贷款,甲为了能得到贷款,就找乙帮忙,安排乙又找到丙、丁,以乙、丙、丁三人三户联保的方式贷款,并且是向信用社提供乙、丙、丁三人搞养殖发展农业经济的虚假证明,骗取信用社考察人员的信任,乙、丙、丁每人贷款5万元全部交给甲使用(甲承诺负责还贷),期限1年,由于头6个月只还利息,甲还贷正常,从第7个月( 2009年9月12日)开始本加息一块还,甲还款困难就拒绝还贷,乙、丙、丁以没用贷款为由拒绝还贷,多次催还贷款无果,到2009年10月12日时,乙、丙、丁共欠信用社贷款10380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这个案件符合骗取贷款追诉标准第(二)条的规定吗?请教。

刑事案件
2010-01-23 13: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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